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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2012-12-2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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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S公司2004年初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投资建造综合楼,2004年底综合楼因资金不足而停工,公司在2005年将当年的贷款利息全部记入了财务费用。对此,税务稽查人员以S公司贷款是购建固定资产为由,要求S公司对借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S公司2004年初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投资建造综合楼,2004年底综合楼因资金不足而停工,公司在2005年将当年的贷款利息全部记入了财务费用。对此,税务稽查人员以S公司贷款是购建固定资产为由,要求S公司对借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拟对因此少缴的所得税按偷税论处。S公司2005年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所得税政策都有原则性规定,一是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以不超过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为限,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央行统一管制的利率制度,对于不超过央行规定的浮动利率加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都允许扣除,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一般高干央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水平,为规范税收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包括纳税人之间拆借资金)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为避免企业“弱化资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三是利息费用的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由于资本性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当期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法规定资本性支出不允许扣除,实际上,税法此处的不允许扣除,是指不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而是在以后年度按配比原则通过折1日或摊销方式扣除。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同时发生在建工程,统借资金有关利息需予以区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于当期税前扣除,用于在建工程资金的借款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固定资产停建期间,所发生利息费用的扣除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属于上述情形的,在会计上可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对此规定的不够明确,另外,S公司在建工程停建是否属于非正常中断,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此均未明确规定,可能征纳双方也存在分歧。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税法规定不够明确的,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你所反映问题,需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税务部门理解支持,如果在建工程确属非正常中断,原则上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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