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企业所得税率2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扣除项目方面有如下的异同。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都是以所得额(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土地增值税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
(1)土地价款列支项目不同。土地增值税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单列一项,而企业所得税则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
(2)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形式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时,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内容。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则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 20%的扣除等内容。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地方,表现在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上,它不是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而是按一定比例计算扣除(10%以内)。加计扣除部分,也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而是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数的20%计算扣除。
房地产营改增后,预售产品时预收房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交时,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比如地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11%)×10%×25%=22.52万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如果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企业所得税预缴:
1000万元÷(1+5%)×10%×25%=23.81万元。
上面介绍了房地产企业有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也遇到了有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可以运用上述的内容进行计算。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