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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增值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12-12-2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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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销售一台已使用2年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销售一台已使用2年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减免的增值税属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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