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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再生资源所退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2-12-27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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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中规定的退税是否属于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中规定的退税是否属于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财政性资金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销售再生资源所退增值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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