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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2012-12-2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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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及联动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及联动的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当地各级财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先后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净化了税收征管环境,促进了土地的合理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实现了连续三年较快增长。但是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涉及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和土地基准地价等要素的确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土地税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收尽收难度较大。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实现规范管理和应收尽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部门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建立实地测量和适时调整地价的联动机制。地税部门继续加大对土地税源清查力度,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经营户没有土地使用证、申报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实际经营面积与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应税土地面积存在争议,以及大型企业新、改、扩建等需要准确测量应税土地面积的,及时向同级国土部门提请实地测量服务。国土部门定期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对违规占地、私自改、扩建未报批等违法行为及时清理,依法查处。对未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属变化未履行变更手续、土地使用证过期失效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根据地税部门提出的实地测量需求,由国土、地税部门和测量机构组成联合测量小组,对涉税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明确征税依据。

各级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规划布局情况,及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等级,并向当地财政、地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或税额征收标准适时进行审批调整。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强化信息比对联动机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所需要的土地登记、变更、注销等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等具体信息项目,并将获取的信息与已掌握的纳税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定期将信息比对过程中发现的土地登记情况与实际不符等异常信息传递给国土部门,支持国土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国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地税部门需要的城镇土地调查等信息反馈地税部门,确保地税部门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土地税源情况。

为了推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深入开展,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部门联动机制,由省、市(地)财政部门牵头,地税、国土等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推动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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