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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调整中转移定价税制及APA的应用

2012-12-27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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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转移定价制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所制定的交易价格。转移定价对象包括固定资产、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有形商品,以及贷款、专利、商标、技术、管理、咨询等无形商品。由于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转移定价制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所制定的交易价格。转移定价对象包括固定资产、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有形商品,以及贷款、专利、商标、技术、管理、咨询等无形商品。由于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内部价格的确定往往服务于集团公司的总体利益,其中尤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最常见的所得税避税方法是,通过调高低税率国家/地区(如香港)向高税率国家(如美国)的商品转让价格,调高香港公司的利润、调低美国公司的利润,在集团总体税前利润不变的情况下,达到集团公司总税负减少的目的。而BVI群岛、汤加、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零税率和极为宽松的监管环境,给低税率国家的业务亦带来了避税空间。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移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进行税务调查则是转移定价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在对部分生产型外资企业的审计中发现,这些企业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销时,其销售对象非常单一,基本是企业投资者在境外开设的由投资者控股的贸易公司,销售价格完全由投资者控制,对比国内同类产品售价或成本价,其下浮幅度较大,形成典型的不合理关联交易定价。如:某一生产不锈钢制品的A企业,产品全部外销给投资者在香港开设的公司,2004年度的销售额为3.8亿人民币,而主营业务的毛利仅为1500万元人民币,毛利率为3.9,微薄的利润根本不足以补偿经营管理费用和巨额贷款形成的融资费用,该企业开业至今已累计亏损3000万元人民币,查阅其销售合同发现,对境外的销售价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售价10。另一生产航天胶片(国内无同类产品)的B企业,其售价仅为成本的80,开业至今虽产销两旺,账面却出现巨额亏损,其产品全部销往设在“避税天堂”马尔代夫的享受免税待遇的公司总部,再以总部的名义销往世界各地,将利润留在避税港。外国投资者通过在境外的某些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设立境外销售公司,利用转移定价,将属于境内企业的利润抽走以逃避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本文发表于博锐|boraid|53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对全球转移定价进行的调查表明,转移定价是当前跨国公司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他们通过对641个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代表22个国家)和200个子公司(代表13个国家)进行调查,结果如下:[page]

  *被审计的可能性非常大,所有的公司都将面临审计,但大公司被审计的可能性更大;

  *有形货物被审计的比例更大,但纳税人更关注于劳务和金融交易;

  *全球税务当局越来越关注劳务和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和金融交易比其他交易更易导致转移让定价调整;

  *税务当局在约1/3确定有转移定价调整的案例中声称要使用其税收处罚权;

  *40的转移定价调整导致双重征税;

  *仅有19的转移定价调整被起诉。

  长期以来,对转移定价的税务规范主要是事后调整,其缺点在于:税收收入不稳定;容易引起争议和征纳双方的矛盾;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造成对经济的过分干扰;调查处理时间过长,消耗征纳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面对转移定价的巨大避税潜力和越来越大的反避税风险,经验丰富的跨国公司开始通过“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方法避免事后调查,或通过与会计账务并行的转移定价文档的建立以免在事后调查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于1991年推出了APA,随后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和英国先后实行,新西兰和韩国也自1997年先后开始实行。领先的跨国公司也根据各国要求进行转移定价文档的规范管理,甚至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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