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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

2012-12-27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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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转移定价概述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

  一、转移定价概述

  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第三,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问转移。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现状及我国法律调整的不足

  1.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吸引外资,我国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我国正常所得税率为33% ,三资企业运营第三年后的所得税率依然高于避税地的税率,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在整个公司内部施以转移定价来降低利润,甚至造成亏损的假象,借此来延长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以达到避税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境内三资企业“亏损”面高达40% ,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5% ,而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也难以确切统计,涉外税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速度 。”[1]而许多长期的所谓“亏损”的企业,外资注入却不断增加,经营的规模仍在扩大,显然他们是虚亏实盈,利润已由跨国公司转移到境外。在这种“亏损”的假象掩护下,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不仅造成大量利润外流,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人,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而且对我国的投资环境的声誉造成损害,并导致中国员工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page]

  2. 我国现行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存在的不足

  在调整方法方面,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中规定了转移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和使用顺序。前三种方法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所规定的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是相对应的;但对第四种方法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在调整标准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关于劳务价格和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标准不明确,致使有关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法从现有规定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来操作。

  在举证责任问题方面,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转移定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

  在贯彻实施方面,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有关外资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法律,但由于我们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引进外资上,而在贯彻实施上力度不够。

  三、完善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调整转移定价的立法

  第一,尽快颁布“制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规定,要清楚的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包括稳定利润、价格、数量等真实性的权利,罚款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

  第二,规定转移定价调整的程序,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如利润分割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体系,使有关监督机构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并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第三, 在调整转移定价时,我国缺少相应的被告举证责任。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是现行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主要缺陷之一,应该注意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规定。

  第四,不少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优惠政策中“开始获利年度”的规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使企业微利、无利甚至亏损,来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可以改获利年度起为经营年度起,迫使跨国公司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利用转移定价享受税收优惠。[page]

  第五,法律修改过程中的,要注意与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协议一致,删除诸如“应尽量先在中国购买”等既对跨国公司无实际约束力,又违反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规定 。

  (二)适当采用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的实质是把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约定,防范于未然。在目前我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较多这样的环境中,我们可以采用一种简单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在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之间通过在合作中明确利润率从而达成协议,避免转移定价的发生。

  (三)加强税务征收管理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这样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利用税务当局没有完善的信息库,大胆的进行高进低出,转移或独赚营业利润。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有限,而转移定价的防范和事后调整工作又不能没有有关信息资料,因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在近期内建立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推动转移定价调整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涉外税收管理的立体护税体系

  在海关、税务、工商、审计等几个环节之间同时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实行多方面的监管,对转移定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另外,“我国应积极地开展税收国际合作,加强国内外的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信息资料收集工作,从各相关部门广泛收集跨国纳税人的资料和价格信息,使税务机关能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提高转移定价审计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1]建立涉外税收管理的立体护税体系,是完善和推进我国转移定价税收法律制度工作的基础性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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