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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2012-12-2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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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出台了一整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增值税免征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出台了一整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 增值税免征

  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2010年按80%退还。

  · 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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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科技产业我国有哪些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3.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另外,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0年6月24日—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 7.计算机软件减税。属生产企业的小机械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8.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税款额度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00%。(财税[2003]97号) 9.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10.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1.进口电信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152号)   12.综合利用产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矿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财税[2001]198号)   13.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17%. 从2004年1月1日起,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 (财税[2003]222号) 1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15.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16.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在2005年底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除外),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1]72号)   17.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198号)   (1)利用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18.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19.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20.科技制品先征后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2003]55号)   21.购进废旧物资抵扣。从2001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2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23.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24.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25.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26.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27.科研开发用地免税。对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73号) 28.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29.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30.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国税发[200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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