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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所得的税收筹划

2012-12-27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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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奖励企业投资,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五年或四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极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用,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
为奖励企业投资,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五年或四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极
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用,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税资格,就可以获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企业申请五年或四年免税,应符合那些条件?免税所得如何计算?在奖励投资条例及有关的法令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在未谈到免税所得的节税规划以前,宜对相关的规定,加以深入探讨。

一、免税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五年或四年免税,应符合下列六项条件:

(一)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

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五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亦可申请适用四年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是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请免税奖励。

(二)须为生产事业

所谓生产事业,是指依"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属于下列15种事业:(1)制造业;(2)手工艺木业;(3)矿业;(4)农业;(5)林业;(6)渔业;(7)畜牧业;(8)运输业;(9)仓库业;(10)公用事业;(11)公共设施建设业;(12)国民住宅建筑业;(13)技术服务业;(14)旅馆业;(15)重机械营造业。在此应特别注意者,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四种,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三)产品须合于奖励类目及标准

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岛内其他工业的发展,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订有奖励类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可以申请适用五年或四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用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四)机器设备全新且报经核准者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过,如果基于事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为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五)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检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如果企业不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则只能就剩余期间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一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畸零日数亦不予奖励。

(六)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二、免税所得的计算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于年度结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免税的计算,由于涉及下列多项因素,使得免税所得的计算极为复杂,这些影响因素包括:

(一)非免税产品销货收入

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自不在享受奖励免税的范围内,其计算免税与非免税产品所得的方法:(1)独立设帐计算,(2)按销货收入比例计算,例如威立公司经核准五年免税,本年度销货收入100,00O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买卖销货收入,如果按销货收入比例法计算非免税产品的所得,则其所得中非属于免税所得的比例为5%(5,000十100,000)=5%)该部分不得享受免税奖励。

(二)非营业收入金额及比例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如果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其因而产生的非营业净利(非营业收入、非营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享受免税奖励,而应自全年所得中减除。不过,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营业收入十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者,则计算免税所得时,非营业净利金额无须自全年所得中减除。

(三)托外加工比例

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下者,应按托外加工成本占全部制造成本的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例如威立公司本年度托外加工成本600万元,全部制造成本60,000万元,则不得免税的所得比例为1%(600万元÷60,000万元=1%)。

(四)免税期间

计算免税所得时,其免税期间最后一年度的免税所得,如果不满一年,应按月份比例计算免税所得。例如威立公司的免税期间于本年8月31日届满,则其当年度免税产品的免税所得应按8/12计算。

(五)免税机器百分比

免税期间新增的机器设备,如果未申请并同免税。则该新增设备所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免税奖励,于计算免税所得时,应按免税与非免税机器的产能比例或机器成本比例,计算不得享受免税的所得额,例如威立公司本年度机器成本为10,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并未报备,则其所得中不得享受免税的比例为10%(1,000万元÷10,000万元=10%)。[page]

三、节税规划

综合以上的说明分析,笔者以为免税所得的节税规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采用有利的产品组合,提高免税所得

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免税及非免税的产品,依规定计算免税所得时,应按免税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因此,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低时,采用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免税所得,将较独立设帐独立计算的免税所得为高,例如免税产品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各为l0,000万元(亦即各占销货收入的50%),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10%,则免税产品的所得额计1,000万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20%,则非免税产品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采取销货收入比例法计算
免税所得为l,500万元[(2,000万元十1,000万元)×50%],显然采用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为有利,反之,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高时,则应采取独立设帐方式计算免税所得,或者非免税产品部分另外设立关系企业产销,以免降低免税所得额。

(二)适当规划非营业收支,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当免税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亦即有非营业净利时,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超过10%,则于计算免税所得时,应将非营业净利自全年所得中减除。因此,免税企业应适当规划非营业收入及支出的实现年度,使非营业损益尽可能产生负数,或在有非营业净利时,使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全部收入的10%,借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三)变更组织形态,以符合奖励的对象

五年或四年免税奖励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业,并且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台湾企业大多为家族式企业,并且以有限公司组织设立者居多,笔者曾见中部某厂商,其产品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原可享受免税奖励,只因其为有限公司组织,未符合奖励对象,经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仅就剩余的时间享受免税,因此,企业采用有限公司组织者,应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免税奖励的对象。

(四)机器设备必须全新,并报经核准者

免税的适用条件之一为机器设备必须全新,或向岛内购买者,其已使用部分价值在5%以内,亦视为全新,且报经核准者,其未经报请核准的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应按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因此,为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在免税期间购入的机器设备,应注意报经核准,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五)提高自制比例,以免丧失免税奖励

适用免税奖励的企业,如果其免税产品经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上者,该产品的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因此,应尽可能降低托外加工比例,并提高产品的自制比例。提高自制比例的方法有:(1)减少托外加工改为自制;(2)将部分托外加工的零组件,改以直接购入,不必再托外加工。

(六)注意免税申请期间,以免逾期申请而丧失权益

企业申请免税,应在产品开始销售(五年免税)或新增设备的作业(四年免税)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期提出申请,将丧失部分免税期间的免税奖励,因此,企业应注意于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申请并同免税或四年免税的选择

免税期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可申请并同免税(不管企业有无办理增资均可适用),增资扩展新增的机器设备依规定可申请四年免税,因此,适用新创立五年免税的企业,在新创立后第一年内增资扩展的机器设备,以申请并同免税较为有利,若其免税期间超过四年,较申请增资扩展四年免税的免税期间还要长。

(八)适当规划增资扩展前一年度的销货量,以增加增资扩展部分的免税所得

增资扩展的免税所得,是根据增资扩展后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减去增资扩展前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计算而得,因此,如果企业能将增资扩展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期加以适当规划,并利用提前或延后认列收入的方式,使增资扩展前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尽量压低,则可使增资扩展后的免税所得增加,而享受最大的免税优惠。

(九)适当规划免税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使免税所得最大化

适用五年或四年免税的企业,其免税期间只有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届满后,就无法继续适用免税奖励,因此,企业应在免税期间届满前后,适当规划所得实现年度,使免税所得最大化。例如运用提前承认收入及延后认列费用等方法,使收入尽可能于免税期间实现,费用尽可能于非免税期间认列,以增加免税期间的所得及降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而达到节税效果。

(十)在免税期间,注意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并避免漏税:企业经核准享受五年或四年免税,如果当年度违章漏税或未按时申报,当年度免税待遇将被取消。故企业在免税期间应特别注意遵守税法规定。不过当年度漏税不超过10万元新台币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的比例不超足l0%者,当年度仍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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