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从甲企业购进货物,因三角债,要求我们将货款付给乙企业,发票由甲企业开,这种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