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地税局稽查局日前对景德镇市聚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处理、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3项共计367
万余元。
聚贤公司主营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汽车客运,于2003年1月在景德镇市下辖的乐平市地税局洎阳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公司成立以来,在乐平市黄金地段先后开发了3个房地产项目。一段时期后,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3个项目的店面、商品房已基本售完,该公司从中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经济利益。然而,税收上反映出来的情况却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得到线索后,立即派人到景德镇市地税局稽查局进行工作部署,并提请当地公安经侦部门介入。
经核实,聚贤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1日期间,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847.65万元,少缴税款169.98万元,其中偷税93.16万元。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对其加收滞纳金10.84万元,罚款186.32万元。由于涉嫌偷税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