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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哪家税务局缴所得税

2012-12-27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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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极糊的工业企业,2001年3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国、地税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济性质为合伙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年8月8日,我们在没有吸收外来资本的情况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极糊的工业企业,2001年3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国、地税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济性质为合伙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年8月8日,我们在没有吸收外来资本的情况下,把原来的企业名称注销,重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我们至今还不知道该向哪一家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此,我们找到了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想不到的是,国、地税主管部门对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也有分歧。国税局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地税局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理由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变更的,以前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我们单位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另外,与我公司从事一样业务的一家个体加工经营户,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最近他们办理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他们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并且还享受到了国家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同时应视为新办企业,按规定应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荣昌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冯贵东
  答:可以肯定,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征管。

  首先,你公司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你公司虽然是1994年以后成立的,但企业为改变经济性质,对原有企业进行注销,在注销的基础上,又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企业来说,这只是改变了经济性质和企业名称,应视为变更,而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再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所以,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征管。

  至于你公司提到的那个个体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这一点国税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你们和这家个体加工户原来都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都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但你们两家原来的经济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个体工商户,一个是私营企业。加工户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是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应视为新办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管理。

  综上所述,就目前来说私营独资、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吸收外商投资资本,或在吸收外商投资资本,但外商注册资本不高于总投资资本的25%,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但是,个体工商户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应视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并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的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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