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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违约金也要缴税吗?

2012-12-27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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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几个月前,我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因对方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获得一笔违约金。由于我们不知道违约金也需要缴税,因此未把这笔违约金列入销售收入账。最近,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这笔款项,便责令我公司限期补缴这笔款项的增值税。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几个月前,我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因对方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获得一笔违约金。由于我们不知道违约金也需要缴税,因此未把这笔违约金列入销售收入账。最近,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这笔款项,便责令我公司限期补缴这笔款项的增值税。税务人员的这一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税务人员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缴违约金的增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没有把违约金列入销售额,没有缴纳这笔收入的增值税的行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客观上已经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增值税,是对的。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还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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