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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什么样的人可以做为证人?

2012-1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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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并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资格不仅不受性别、年龄、民族、身份、文化程度、思想觉悟等限制,只要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即使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也具有证人资格。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过于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为证人。另外,证人的证明力因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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