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未过户出事 实际车主赔
弟弟把汽车转手给了哥哥,兄弟之间图省事就没去办过户。没想到没有驾照的朋友找哥哥借车,还酒后无证驾驶,撞死一人。面对死者家人的索赔,登记车主弟弟究竟该不该与肇事者连带赔偿?梅州市大埔县法院日前下判:按照新交法,汽车的实际车主已转为哥哥,尽管车子没过户,哥哥也难逃连带赔偿责任。
借车惹事故 兄弟成被告
2002年,家在梅州的王某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随即办理了登记挂牌手续。今年5月25日,王某将该车转让给了哥哥王某,双方黑纸白字签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该车由王某管理、使用,但双方均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今年10月5日傍晚,王某的朋友刘某(尚未取得驾驶证)向王借用汽车,当晚22时许,刘某酒后驾车,在途中撞倒行人江某,江某因头部受到重创,引发-脑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刘某系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应对车祸负全部责任。很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了公诉。江某的家人旋即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刘某索赔江某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江某的家人调查到王某是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因此还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王某承担垫付责任。
未过户出事 实际车主赔
今年11月25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由于刘某无证酒后驾车,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坐牢2年。
至于民事责任部分,法院认定:王某是肇事汽车的实际车主,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某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未与哥哥办妥车辆过户手续的王某要不要为车祸埋单呢?
法院认为,因王某已将肇事汽车出卖给王某,虽然王某在汽车转让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让、实际车主是王某的事实。鉴于王某已不是实际肇事汽车车主,也不是共同侵权的责任人,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依法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判决肇事者刘某与实际车主王某连带赔偿江某的家人10万元。(文中当事人系用化名)
法官点评:借车应谨慎 出事要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车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持有驾驶证,而待借用人出事故后对簿公堂时,才来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实在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本案中的实际车主王某,就是因借给刘某时未注意刘没有驾驶证,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本案中王某在汽车转让给王某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让、实际车主是王某的事实。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今年的5月1日废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登记车主无须承担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