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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9-03-0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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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车交通事故误工费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不同城市不同年份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出租车应该是营运损失,而非误工费。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责任人需要赔偿受害人误工造成的损失,那么,交通事故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不赔?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不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

  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司机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司机的纯利。实践中,我们可以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司机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机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机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

  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费用。如果这种费用是出租车司机已实际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费用,而且这种支出属于可以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算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实际天数计算,应改予以赔偿。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用等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可以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肇事方基本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赔偿出租车司机后,通常会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赔偿出租车营运损失,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精神。客观上会导致肇事方为减少支出,而不愿意赔偿出租车司机,不利于对出租车司机这种弱势阶层的保护,不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交通事故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不赔

  二、国家规定的误工费怎么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3、其中注意事项如下:

  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三、保险公司在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在出租车交通事故中诉讼地位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出租车与保险公司所签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所谓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人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在出租车交通事故中,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出租车交通肇事案的共同被告。也只有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才能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2、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受害第三者之间无直接关系,受害第三者与肇事出租车所有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无法混同,且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参加到他人的侵权诉讼中来。如果出租车交通事故的最后处理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也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3、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侵权纠纷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如肇事车辆承担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赔偿义务)存在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符合第三人的特征。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不赔”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签订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为宜。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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