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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2016-11-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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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为误工日(天)与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误工时间相对说来较易确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误工费计算方法有多种,尤其是针对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日平均工资。笔者结合具体审判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探讨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一、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涉及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涉及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为误工日(天)与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误工时间相对说来较易确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确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时,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核实才能确定;但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说明的是,此处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省级行政区域;而“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按照通常理性人的合理认定,也可较易确定,但在将“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折算成“日平均工资”时,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

  二、审判实践中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将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数额。对此,如考虑对受害人因误工而使收入减少这一消极损失补偿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侵权法的弥补功能方面,此种计算方式导致人为扩大职工年法定工作天数,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失公平。

  第二种计算方法,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予以调整。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此种计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为基础,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逻辑,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计算方法,是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一般是相近行业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再乘以误工天数。但是国家规定一年的工作时间是250天,用250天的收入除以365天来计算,对受害者来说是否公平?因为每年104天的休息日和11天的法定节假日是每个职工都应该享受的,受害者亦不例外,因此按职工平均工资除以250天再乘以误工天数来计算误工费。

  三、计算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倾向性意见

  经过审判实践,对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日平均工资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到宜阳县法院就是指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河南省上一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行业标准确定后,再用行业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计算日平均工资。

  四、主要理由

  日平均工资计算中除以365天的理由:一是由无固定工作人群的“工作性质”决定其除以365天更合理,无固定工作意味着没有固定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就拿农民来说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标准,这一行业本身就受到天气、节气及所从事的农业类型的限制,所以工作时间自由支配,不存在遵守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问题;二是从无固定工作者的收入方式来看,除以365天更合理,无固定工作的收入因其不固定性,休息日就没有报酬,一般来说就是干活就有报酬,不干活就没有报酬。比如雇佣式的,干一天活多少钱,如果活干完了劳动者就会寻求其他雇主,在没有新的雇主时的休息日就没有报酬,故不能参照劳动部门的休息日及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假日来扣除休息日;三是无固定工作者所提供劳动内容不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像国家公职人员,长年从事该项工作,假如没有特殊原因可能一辈子就在这个工作单位从事工作,所以,无固定工作者不能参照公职人员那样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拿批发零售业来说,什么时候休息自身可以决定,且如果今天休息就没有收入,因此应除以365天。

  综上,对于无固定工作人员的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应为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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