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竟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贻误最佳抢救时机死亡,肇事司机归案后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经济赔偿损失。日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杨子祥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明:2008年2月15日2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杨子祥驾驶自家桑塔纳轿车在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超越前方车辆,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的乘员吉某某摔倒在地。此时,犯罪嫌疑人杨子祥非但没有停车抢救伤者,反而驾车急速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将其抓获归案,并且认定犯罪嫌疑人杨子祥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子祥认识到事态严重,为求得从宽处理,积极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15万元赔偿款。尽管如此,检察机关还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子祥做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