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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劫持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被判死缓

2013-05-2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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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源:新华网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经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驾驶一辆大型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伤、27辆机动车受损的案犯苏海军,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苏海军,男

  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经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驾驶一辆大型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伤、27辆机动车受损的案犯苏某,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苏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捕前系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16时许,苏某从公司回到家中,在家中妄想有人要杀害自己,便携带一把短剑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派出所报警。民警见其语无伦次,将其短剑扣留,并通知苏某的同事及其弟弟、女儿将苏某从派出所带走。4人一起走到呼和浩特市光华街的时候,苏某猛然从一卖水果的摊位上拿起一把尖刀。恰巧此时一辆33路公交车靠站停车,苏某持刀将司机逼下,然后驾驶该公交车沿光华街、兴安北路、新华大街、锡林北路、中山西路、通道北路等主要街道行驶。在此过程中,苏某驾车碰撞了27辆汽车,致使多人受伤,并且在新华大街金融大厦门前的路边撞上一辆巡逻车,造成乘坐该车的田某某和赵某死亡。在呼伦北路博北路口,苏某驾驶的公交车因为被撞坏而停车,苏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对苏某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苏某有“妄想”阵发;限制责任能力。苏某的律师对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持刀劫持公交车,在市区主要干道故意撞击路上行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0多辆车不同程度损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苏某犯罪事实成立。由于苏某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某应当赔偿。经查明,苏某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某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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