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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车祸去世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2015-06-2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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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但在具体实践中受害者一方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而闹了法庭。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案情简要

  王某与刘某军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一女孩取名刘某芳。2012年4月,刘某军驾驶朋友王某军的车在洛川县谷咀沟发生交通肇事,致刘某军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王某军赔偿刘某军死亡赔偿费、埋葬费、老人、子女抚养费共计20万元,由刘某军之父刘某领取。刘某用赔偿款支付了埋葬费3.6万元,清偿了刘某军的贷款利息3307元,剩余的160693元。刘某以老两口养老为由自己留用,同时拿走了刘某军生前的7张债权欠条。王某仅领取了刘某军所在单位补发工资2.3万元,其余一无所获。2012年7月,王某、刘某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赔偿款20万元。洛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刘某给付王某、刘某芳现金6万元。

  法官释案

  死亡赔偿金往往包括很多内容,具体有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是有特定赔偿对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所有;丧葬费是被继承人的丧葬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垫付此费用的人取得;而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是对于特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权。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王某、刘某芳与刘某夫妇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该笔死亡赔偿金。但他们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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