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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定 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

2015-10-3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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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在保额内要求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相关项目的赔偿。以往被侵权人要等侵权人从保险公司获赔后方能获赔,此举节省了被侵权人获赔的时间和难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将于近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

  通观全文,《解释》不仅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和强度作出了更高要求,更进一步将挂靠车、套牌车、转让车等相关人员纳入赔偿责任范围,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以最大化赔偿。

  此次《解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在保额内要求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相关项目的赔偿。以往被侵权人要等侵权人从保险公司获赔后方能获赔,此举节省了被侵权人获赔的时间和难度。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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