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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贬值车主起诉获赔

2013-05-2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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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大新讯11月30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认为,被撞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黄东赔偿原告王杏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9842元。2008年10月26日,黄东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大新县境

  11月30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认为,被撞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黄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9842元。

  2008年10月26日,黄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大新县境内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查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已支付王某车辆维修费用。但王某认为受损车辆因维修期间没法正常营运,造成停运损失,而且虽经修理但其价值要比事故前低,要求黄某支付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损价值,但遭拒绝。王某委托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作价格鉴定,停运损失价格鉴定为5512元,车辆贬损价值鉴定为3080元,价格鉴定费400元。王某遂起诉到法院。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王某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被撞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王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已有其自行委托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故法院予以确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9842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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