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及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对持有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购买时的实际车价减除折旧额给予车主补偿。对于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则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举例:假如一辆摩托车的购买价格为5000元,那么每年的折旧额就是500元,如果车辆用了6年,车主可得到的补偿款为:5000—3000=2000元。如果计算出的补偿额低于1440元,则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