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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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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朋友借车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出借人把车借出时心里难免会担心,因为如果车子出事了就得找我,这是人们的普遍的认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以前,车主的担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现实生活中朋友借车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出借人把车借出时心里难免会担心,因为如果车子出事了就得找我,这是人们的普遍的认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以前,车主的担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种模糊的处理方式,只是规定“机动车一方”,至于是驾驶方还是车主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对此问题也一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但在我省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车辆登记所有人承担责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借的情形,第十二条 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由此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赔偿责任划分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主在这种情形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因为通常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有较好的清偿能力,把责任划分到借用人,可能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


      

    合肥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张伟律师认

    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因为在赔偿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也就是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张律师特别提醒,《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起诉时将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一起列为被告,一方面从保护当人事最大利益考虑,另一方面从诉讼技巧上,作为受害者没有义务去查清楚对方是借用情形还是其他情形,如果车辆所有人主张是借用、租赁等关系,则举证责任在其自身,倘若不能证明则仍然要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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