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 力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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