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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遭遇车祸身亡 司机逃逸雇主替代赔偿26万

2013-09-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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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雇员受雇派往外地负责客运事宜,不料遭遇车祸喋血街头,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去向。求偿无门伤心欲绝的雇员亲属无奈将雇主告上法庭。2007年9月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丁林赔偿原告刘光中等人各项损失265289元,扣除已付31000元,尚应付234289元。

  雇员受雇派往外地负责客运事宜,不料遭遇车祸喋血街头,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去向。求偿无门伤心欲绝的雇员亲属无奈将雇主告上法庭。2007年9月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XX赔偿原告刘XX等人各项损失265289元,扣除已付31000元,尚应付234289元。被告刘X平、刘X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邓XX雇用受害人刘X担任赣D61190客车(安福—福建晋江)售票员,并于同年9月3日收取了刘X风险押金500元。2007年2月1日因春运即将开始,为了搞好春运的旅客运输工作,邓XX便委派刘X到晋江蹲点,专门负责晋江那边的客运工作。2月4日中午12时10分赣D61190客车发车,下午6时许,刘X在晋江市泉安中路帝豪酒店往泉州方向50米路段(即刘X住宿的华盛旅馆对面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一机动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刘X受伤后送往晋江市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邓XX支付了31000元。

  庭审中,原告刘XX等人认为,受害人刘X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邓XX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邓XX持不同意见,并辩称受害人是在发车后上街被汽车撞伤致死,与履行雇员职务并无关系,因而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XX雇用受害人刘X担任售票员并指派其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客运事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X作为雇员,为了雇主利益而长驻晋江履行雇员职责,故刘X虽然是在发车五个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但其活动场所是在晋江,而且事故现场就在受害人住宿的旅馆对面街道上,其表现形式与履行雇员的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应认定其在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邓XX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即受害人刘X)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刘X平、刘X程系邓XX合伙股东,故被告刘X平、刘X程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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