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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解释

2012-12-2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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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租车交通事故应当怎样赔偿?本文讲述了镇江一个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通过该案例的发生过程,法院对案例的审理,判决,然后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为您讲述了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文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解释

导读:出租车交通事故应当怎样赔偿?本文讲述了镇江一个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通过该案例的发生过程,法院对案例的审理,判决,然后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为您讲述了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文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解释是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总结整理。


  (一)案例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断一辆桑塔纳后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汽车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田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雇用亲戚赵某帮其开出租车。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刚开到黄山路口,没料到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了正着,两车都不同程度地被损坏,而三摩上的乘坐人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均受伤。赵某见状急忙打的将毛甲和毛乙送到医院治疗。毛甲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头皮挫裂伤。毛甲和毛乙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1年12月14日,两兄弟同时出院。毛甲出院时医嘱建休6周,而毛乙医嘱建休3周。两兄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240.30元均由田某支付。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史某与田某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与三摩驾驶者史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毛甲和毛乙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支队经过两次调解,几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7月24日,镇江交警支队因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跟赵某、史某等人协调未果,便于2003年4月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赵某、史某和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在法院受理后,毛氏二兄弟得知赵某系田某雇用的驾驶员,而且田某已经买断出租车,于是又申请追加田某为被告。


  (二)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毛甲提出其本来在黄山市场作个体生意,由于出交通事故,致使其至少两个月未能作生意,而摊位费则每月必须交830元,两个月就是 1660元,这笔损失应由田某等人来赔偿。毛氏两兄弟还提出由于交通事故,两人身上的衣服也被撞破,因此还要求赔偿衣服损失费600元。包括其它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总共6000多元。史某认为是赵某的出租车撞他的三摩的,他不同意赔钱,而且自己也没有钱。田某则认为,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史某与赵某分别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关于毛氏二兄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依法由法院来确定,在法院认定的损失中,由史某和自己各自承担一半,而自己所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另一半的损失应当由史某来承担。毛氏两兄弟则要求田某与史某、赵某及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因几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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