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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7-01-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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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例:2014年8月,王某免费搭乘张某的小轿车回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王某左小腿截止,此次事故张某全责。王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针对“免费乘搭机动车导致受伤,乘车人可否请求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这一问题,作如下解答:“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员的无偿服务,驾驶员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针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这一问题,作如下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就本案而言,王某有权向张某主张赔偿,但法院应斟酌具体情形,适当减少张某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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