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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09-1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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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温岭的王女士因车祸致死,获得赔偿款72万元,丈夫和女儿共领取了61.5万元,其父母领取了10.5万元。事后,王女士的父母认为赔偿款不应如此分割,便将王女士的丈夫包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包先生再支付30万元,而包先生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

  赔偿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四人的共有财产呢?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20日晚,林先生驾驶的小货车途经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路一路段时,与被害人王女士发生碰撞,王女士当即被撞至对向车道,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使王女士当场死亡。2015年7月20日,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林先生与王女士的丈夫包先生达成和解协议:林先生赔偿王女士的父母(王先生、郑女士)、王女士的女儿及包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元,被告包先生领取了61.5万元,王女士的父母领取了10.5万元。

  事后,原告王女士的父母认为,赔偿款总额72万元减去丧葬费2.2万元、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000元、被抚养人(两原告)生活费13万元,尚有56万多元,该款应由两原告、包先生及第三人(王女士的女儿)同等分割,每人应得14万元,被告还需支付给两原告30万元,故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包先生称:王女士的死亡及事故调解情况属实,王女士的父母主张同等分配没有法律依据。王女士与其系夫妻关系,生前与其及女儿共同生活,其死亡赔偿金是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女儿仍在学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帮助。王女士父母主张的30万元不切实际,应减去其他实际开支的丧葬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王女士死亡而得到的赔偿款属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被告认为该款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除了两原告的生活费及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办理王女士丧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该款应由四个当事人均分。

  按有关规定,二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125649元(取整数),死者丧葬费的标准为24186元,考虑本案四个当事人中处理交通事故以被告为主,法院酌定被告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包先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人民币3007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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