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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调解一次性了结伤情加重怎么办

2015-12-0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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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读者问:我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负事故全责。我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建议出院休养。之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我与张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赔偿金额为1.8万元,协议中也有“一次了结,今后无涉”的承诺。2个月前,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经请教法律人士,按有关规定我可以主张6万余元的赔偿。之后,我找到当时主持调解的交警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交警说协议签订并履行后不能再反悔了。请问,我可以反悔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交警的说法不对。交警主持调解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张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无法确定。你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程度,自认为伤情较轻,也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也产生了一定费用,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依法应认定你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也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自知道1.8万元赔款无法弥补你的损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重新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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