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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私了后才知骨折女子起诉终审获赔偿

2015-08-2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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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保部门对张女士的工伤认定,已经经过了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且宋师傅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女士的骨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判断标准”,认定是交通事故造成了张女士骨折。

  骑自行车过马路被小货车撞上,49岁的张女士以为无大碍就和司机以500元达成了赔偿协议。两天后,张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肩部粉碎性骨折,但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她是后来摔伤的。张女士1.3万余元的医疗费到哪里去索赔?她随后起诉到法院,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记者8月18日了解到,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1.3万余元。

  ■被车撞摔倒在地,女子与司机500元私了

  2013年12月29日19时40分,宋师傅驾驶小货车沿小榄镇泰宏路由泰丰市场往宝丰方向行驶。货车行驶至小榄镇泰宏路悦盛村路口时,张女士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货车将张女士撞倒。不过,张女士看起来并没有大碍。

  “我停车后看到一名中年妇女坐在地上,自行车倒在一边。我就叫我老板报警,报警后接警的问我们严不严重,不严重就叫我们先自行协商。”宋师傅说,他当时就问100元私了行不行,但张女士不同意。最后双方以500元赔偿达成协议,并各自离去。

  张女士当时对这500元赔偿是没有意见的,她随后到了盛丰卫生站治疗,但卫生站没有X光拍片检查的设备,医生查看了张女士的右肩部,开了些消炎止痛的药。第二天,张女士的伤情不见好转,于是她来到东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住院近半个月后,张女士得以出院,但为此花了13793.88元医疗费。但这时候张女士已经找不到肇事司机了,她便向交警部门报了警。

  ■起诉索赔医疗费,法院一审驳回女子诉求

  2014年1月27日,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宋师傅驾驶机动车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女士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两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3月17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宋师傅和车主江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她1.3万余元医疗费。在法庭上,宋师傅、江先生都认为,双方已经在事故后私了,张女士的损失与他们无关。而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张女士是摔倒受伤,与这次交通事故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记录都显示张女士“摔倒”致右肩部受伤,并不是因交通事故撞倒而受伤。而且,事故当天张女士到了盛丰卫生站只是简单处理,产生11元医疗费,这和她事故发生两天后在东升医院治疗的伤情明显不符。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诉获二审法院支持,女子被判赔1.3万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那天因为刚受伤,天气又冷,我穿的也比较多,再加上右肩部也没有流血,我就以为不是很严重,估计只是一般扭伤,就先收了500元。”张女士说,卫生站治疗的医生误诊为扭伤才只开了些消炎止痛的药。她认为,这500元私了的费用和1万余元医疗费比起来,实在不公平。

  张女士的骨折是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市中级法院认为,首先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张女士受伤的后果。卫生站的疾病证明也写的是她因为摔倒后,右肩部出现疼痛而去看病。同时,东升医院的入院记录也显示,张女士在入院之时已告诉医院她是在两天前摔倒受伤的。

  此外,社保部门也就张女士在那次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保部门对张女士的工伤认定,已经经过了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且宋师傅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女士的骨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判断标准”,认定是交通事故造成了张女士骨折。

  近日,市中级法院结合案情,对该案作出改判。张女士终审被判获得1.3万余元医疗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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