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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分钟内连遭两车撞死亡 两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1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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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2月19日下午2时33分,韩某骑着二轮摩托车从小路口驶入兴宁市合水镇龙北路段,被石某驾驶的小货车撞上,韩某当即头脸部流血受伤,摩托车被损坏。

  韩某从地上起来后,拦停小货车,并与石某交涉。石某把小货车停在路边,韩某便走到马路中间捡拾摩托车散落的零件。

  当日2时45分左右,韩某看到相对方向驶来两辆车,便打手势让司机绕行。第一辆车绕开了,但紧跟其后的第二辆由李某驾驶的客车,由于视线受阻,撞上韩某,韩某又一次被撞伤头部,倒在路上。

  8天后,韩某死亡,原因诊断为特严重­脑损伤、脑疝。

  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为,韩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借道通行,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石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对第二起交通事故,交警则认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韩某在车行道内停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两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韩某妻子及子女将石某、李某以及小货车承保强制险的A保险公司以及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8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车撞伤的部位都在头部,具体是哪一辆车造成死亡的后果难以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应由石某、李某对韩某受伤致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确定责任是处理赔偿的关键

  受害人经受两次或者多次撞击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中,各个案例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但是,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外乎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场合,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时,确定责任是关键所在,尤其是在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应合理地适用平均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分析单一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足以产生全部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尽量实现被害人利益补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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