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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颠成骨折“补差”后获双份赔偿

2015-04-2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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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坐公司班车上班途中,颠簸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应按交通事故还是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近日,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近两年努力,伤者孙华(化名)领到了19万元赔偿款。

  2013年7月22日,孙华乘单位班车到郫县某公司上班,因车辆颠簸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仅机动车一方),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孙华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但因本案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非典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承办律师在向法院起诉时遇到障碍。为此,律师多次和交管部门沟通,交管部门找到孙华和肇事车辆司机黄某,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调查。最终,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孙华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随后,律师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认定孙华为工伤,鉴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经协商,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公司再给9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律师说法】

  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有争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孙华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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