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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2014-10-0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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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5月,兰某骑电动车行驶在路上,突然被一部小轿车刮倒,兰某头部和腿部受伤。经调查,肇事司机张某为无证驾驶,且违规左转,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为驾驶的汽车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

  2012年5月,兰某骑电动车行驶在路上,突然被一部小轿车刮倒,兰某头部和腿部受伤。经调查,肇事司机张某为无证驾驶,且违规左转,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为驾驶的汽车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兰某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屡次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此次事故是由于肇事人张某无证驾驶并逃逸所导致,张某在事故中应该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没有赔付义务。

  出于无奈,兰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兰某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8万余元。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驾驶的汽车购买了全保,兰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方要求赔偿是合情合法的。即使张某有无证驾驶的过错,但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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