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适当的赔偿责任,究竟是多大责任?
最高院没有明确,各地法院有的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