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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未过户谁为车辆事故担责任?

2012-12-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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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起连环购车引起的车祸赔偿案,8月15日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结。按照判决,被告杨朝阳(化名)要替买自己汽车的人赔偿受害女刘迎1.3万余元。2005年8月19日,一辆小货车沿郑州秦庄路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女村民刘迎相撞,致使刘迎摔出3米多远,严重受伤。肇事车辆驾驶员

     

    一起连环购车引起的车祸赔偿案,8月15日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结。按照判决,被告杨朝阳(化名)要替买自己汽车的人赔偿受害女刘迎1.3万余元。

      2005年8月19日,一辆小货车沿郑州秦庄路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女村民刘迎相撞,致使刘迎摔出3米多远,严重受伤。肇事车辆驾驶员张某乘受害人昏厥时驾车逃逸。受害人刘迎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

      在群众的配合下,公安部门经过认真追查,很快将肇事车辆找到,并通过鉴定证明,该事故责任应由肇事小货车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

      然而,在受害人刘迎及其家人向肇事车司机追要赔偿时,肇事司机张某始终未露面,不知藏于何处。公安机关通过肇事车辆牌照查明,这辆小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的所有人之一杨朝阳称,此车是他2005年3月从唐某处购买、同年5月又转卖给了张某。该车转卖给张某后,杨朝阳和张某订下口头协议:2005年5月之前的责任风险由杨朝阳负担,同年5月以后的风险由张某负担。

      由于此车在三个月时间里连续买卖两次,且未过户,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以往判例,出面进行调解,在找不到肇事司机张某的情况下,要求杨朝阳和唐某向受害人刘迎赔偿各种费用2.8万余元。杨朝阳和唐某认为,小货车已转卖出手,此事故又是张某造成的,自己赔偿很冤枉,两人遂向辖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唐某提供了其与杨朝阳之间的购车协议等书面证据,而杨朝阳虽然将小货车转卖给张某,却拿不出与张某订立的购车书面证据和其他有效证据。

      郑州高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判决杨朝阳承担赔偿原告刘迎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3万余元,而免了唐某的责任。

      解析一

      车辆实际占有人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张志敏(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

      以往,有关部门在处理连环购车未过户造成的车祸赔偿案件时,一般都以连带责任追究所有连环购车人或者原车主的责任。其主要理由是:买卖的车辆只要未过户,实际占有人还应是原车主,所以,连环买卖而未过户的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先向原车主索要损害赔偿,原车主可以按照连带责任形式再向实际造成他人损害的司机追回自己代为赔偿的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作出后,此类情况只能追究车辆的实际占有人的责任。根据该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这就是说,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违反行政法规,但是谁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由谁担责。

      本案事故责任本应由肇事司机张某承担,但由于杨朝阳的疏忽大意,将小货车转卖给张某时没有留下书面等证据,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实际拥有小货车的人是杨朝阳,并判决杨朝阳承担张某造成的后果。

      解析二

      汽车买卖必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卢凯鹏(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一种违法合同,违法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要按照《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有必要强调一下我国对二手机动车流通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二手车可以进行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但直接交易并不意味着随便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根据规定,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有下列情形的二手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法定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解析三

      本案教训缺少对己有利证据

      赵战涛(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

      本案当事人杨朝阳将从唐某处买来的小货车转卖给了张某,到最后替张某背了黑锅,其中的教训就是他轻视了证据,没有注重证据的重要作用。

      诉讼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一切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具有如下特点: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存在是说它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推测和想象捏造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2.关联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证据只有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才可以作为证据。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page]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

      根据规定,旧的机动车辆须在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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