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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导致一人死亡 交通队责任认定被否

2012-12-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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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乘车人死亡,交通队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因一车主不同意交通队调解,拒不赔款,死者的四名家属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推翻交通队的责任认定,要求二车主按三七比例进行赔偿。法院

       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乘车人死亡,交通队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因一车主不同意交通队调解,拒不赔款,死者的四名家属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推翻交通队的责任认定,要求二车主按三七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孙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被石某驾驶的松花江小客车撞翻,乘车的8人均受伤,其中赵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孙某与石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另外查明,农用四轮车系孙某从关某处买的,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诉称,四名原告为赵某的直系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队认定孙某与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经交通队调解,石某已经赔偿完毕。因孙某不同意调解,故赵某的四个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赵某死亡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孙某辩称,此次交通事故他应当负次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责任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虽对此事故做出认定,但认定结论与法院所查事实不符,故对此不予采信。法院认定,造成此事故是石某横过公路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孙某驾车采取措施不力,并违法载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判令其承担赔偿3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后,原告与石某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法院不再考虑,故判决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3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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