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0日,甲与乙达成一致,以12万元的价格将其奥迪车卖给乙,车辆过户等费用由乙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乙向甲交付12万元并将车开走。8月25日,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丙撞成重伤,交通部门认定乙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丙出院后,要求乙承担医疗等费用18万元,乙称肇事车并未过户,甲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甲却称肇事车已经卖给了乙,应由乙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协商不下,丙将甲和乙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对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如果车辆仍未交付的,则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则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方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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