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一方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该逃逸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因为其逃逸行为,对交通事故现场间接的予以了破坏,无法再通过其他的车辆技术鉴定,来判断交通事故的成因、车速、车辆安全条件等客观事实情况,故逃逸一方的当事人难以列举切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未逃逸一方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
另外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一方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