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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2-12-2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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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孙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待到孙先生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应该赔偿对方损失仅仅60%,以体现孙先生的主要责任。可是对方认为,孙先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80%甚至是90%,这才叫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孙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待到孙先生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应该赔偿对方损失仅仅60%,以体现孙先生的主要责任。可是对方认为,孙先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80%甚至是90%,这才叫主要责任。孙先生把自己的保险条款翻来看去,还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孙先生询问,这个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如果反映在具体比例上,究竟是多少呢?

      律师答复:

       的确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责任的主次最终要体现在一个具体的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实上,在2004年之前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仅仅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我了解到的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也许,这个规定就是我们实践中确定责任具体比例的法律依据渊源,可能随着后来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虽然有些保险条款中确定了责任比例,但是也有一些保险条款中的确是没有规定的,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认识上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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