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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已认定 救护车司机负全责

2015-08-1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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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救护车驾驶员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形成这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救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救护车乘员无责任。

  “‘7·22’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救护车司机全责!”8月11日下午,在市中心医院召开的专题安全教育会上,市交警支队顺城大队大队长常雨龙、指导员范文海、车宣副大队长陈某某向参会的市中心医院领导、10余位专职司机及近百位持有驾照的医护人员通报了“辽公交认字[2015]第0004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清晨惊魂

  7月22日5时50分,市中心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季某某超载(实载7人,核载6人)驾驶救护车在顺城区新城路与长春街交通岗东,由东向西行驶,与一辆静止等候信号的公交车发生猛烈撞击,造成救护车内一乘员当场死亡,另一乘员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包括驾驶员季某某在内的5人受伤。

  市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一死者系胸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另一死者不排除系胸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救护车驾驶员静脉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救护车驾驶员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形成这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救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救护车乘员无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已对救护车驾驶员呈请刑事拘留,因救护车驾驶员有伤在身,暂不拘押,取保候审。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7·22”救护车肇事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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