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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咋按机动车处理

2015-07-3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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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在人们的传统认识里,只要是电动车,不管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还是观光车、老年代步车,都算非机动车。但是法律规定却并非如此。日前,沧州市交警就处理了两起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而事故中电动车都依法按机动车进行了处理。就此,民警表示,照相关规定,我们生活中所见到的电动车中,很多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按机动车对待。

  案例:

  事故中电动车按机动车对待

  23日中午,在沧州市长芦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康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微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康某的电动货车与厢式货车很像。警方由于康某无证驾驶对其进行了处罚。

  23日下午,在沧州市东风路与千童大道交叉口东侧,杨某驾驶一辆四轮电动汽车在转弯时撞上了前方电动自行车,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发生争执。民警赶到后经检测,发现杨某严重醉酒。杨某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后,警方还就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进行了处理,并移交刑警队。

  沧州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曲军章介绍说,这两起交通事故中主角都是电动车,而据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类型的电动车,要依法按机动车对待。

  说法:

  “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有误

  “我这车是电动的,所以它就是非机动车”,不少人这样认为。但沧州市交警二大队有关民警说,这种认识存在误区。

  据介绍,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指的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也属于“汽车”。摩托车指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指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民警说,依照相关规定,我们生活中所见到的电动车中,很多属于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换言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按机动车对待。

  警醒:

  莫让电动车成马路杀手

  据沧州市交警二大队有关民警介绍,目前在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与电动车有关的事故占了大约六七成,而由此引发的死亡事故时又发生。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民警还发现了一个现象,那就是只要是电动车与轿车等机动车发生事故,不管事故责任如何,许多驾驶电动车的人都以自己是非机动车,处于“弱势”要求对方赔付,这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沧州市交警二大队大队长郭拥军提醒群众一定要明白自己驾乘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依法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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