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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离厂遇车祸能不能认定工伤

2015-09-1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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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女工因为在厂里和工友吵架,一时气不过便辞职离厂。没想到辞职当晚,她在工厂附近遭遇车祸去世,甚至连放在厂门口的行李还来不及拿。她究竟是什么时候离开工厂,又为何连行李都不拿走?这一切都成了后来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疑团,后来区一级劳动部门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而市一级劳动部门则推翻了这一认定。

  昨日,媒体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工死亡时并非于下班的合理线路,驳回了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发:女工辞职离厂后遭遇车祸身亡

  秦女士原是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工艺厂(下称陶瓷厂)的窑炉捡砖工,在职期间均住在厂内宿舍。

  2014年9月4日19时许,秦女士因为和她丈夫韦某的堂弟夫妇发生了争吵,进而动手打架。一时气愤的秦女士觉得在厂里干不下去了,于是向陶瓷厂辞职。秦女士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并将行李搬到陶瓷厂门口,与陶瓷厂结清工资后离开。

  当天21时24分许,秦女士在禅城区樵乐路龙津村对开路段,距离陶瓷厂厂区约500米处,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经禅城交警认定,秦女士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半责任。

  让人不解的是,秦女士的行李其实还留在厂门口。也就是说,她当时并非想马上离开陶瓷厂,而是先办完自己的事情后,再折返回工厂拿行李。

  争议:

  禅城区人社局认定工伤

  市人社局撤销相关认定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以后,今年1月8日,秦女士的丈夫韦某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3月6日,禅城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秦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发生在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陶瓷厂不服该工伤认定,于5月5日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9日,佛山市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内容与禅城区人社局完全相反。佛山市人社局指出,秦女士离开陶瓷厂时,已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段,决定撤销禅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韦某不服该行政复议,于是于7月7日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佛山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案件于8月5日开庭审理。媒体在庭审中了解到,之所以市、区两级劳动部门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是因为对秦女士遭遇车祸时是否处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地方存在争议。

  悬疑一:秦女士何时离开陶瓷厂?

  佛山市人社局表示,秦女士的正常工作时间为7:30~20:00。事发当天,秦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收拾好行李到厂门口与厂方结清工资后,在当日19时20分秦女士离开第三人厂区,同日21时24分左右,秦女士遇交通事故死亡,该时间距离其离厂时间已经超过2小时。秦女士的离厂时间,有陶瓷厂的相关负责人黄某等二人证实,另外治安员廖某也表示,他在19时20分到达厂门口时,秦女士已经离开。

  佛山市人社局认为,陶瓷厂并没有限制秦女士的人身自由,当时也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秦女士不能离开陶瓷厂厂区的情况,而秦女士却于2个多小时后在厂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显然超出了法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段。

  作为第三人的陶瓷厂也称,事故发生路段距离陶瓷厂仅约500米,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时间内秦女士仅步行500米左右的距离,根本不符合常理及正常的生活习惯。

  韦某则认为,佛山市人社局采信的证人证言有偏差,黄某等二人与陶瓷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为规避责任而杜撰离厂时间。治安员廖某的证言也与事实不符。经韦某堂弟夫妇证实,当晚他们纠纷处理结束的时间是当日20时左右,秦女士离开时间则为21时左右,她在20多分钟后被撞,完全符合下班的合理时间规定。

  悬疑二:充话费是否属下班路线?

  韦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明“从事属于日常正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线路属“上下班途中”的情况。

  具体到该案中,秦女士离厂后其实是去充话费,将其情况通知家属。另外,陶瓷厂的相关负责人黄某、治安员欧某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秦女士的行李仍在厂门口。这就说明,秦女士充值话费后回厂取行李,然后再回其丈夫或女儿家居住的情况,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市人社局回应称,秦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正常的下班路线。如果是正常下班路线,应当是从陶瓷厂方向往对面马路方向走,而不是从工厂对面方向往工厂方向横过马路时被汽车碰撞而死亡。另外,从韦某提交的秦女士的话费充值记录来看,在充值话费前秦女士手机里余额为7.99元,这与韦某提出的充值话费通知家属的说法是矛盾的。

  陶瓷厂方面则补充表示,充值话费不属于日常工作必需的活动,秦女士离职后可自行乘公共交通工具离去,不一定要通知家属过来。

  秦女士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其“下班途中”即已终结。

  一审:意外发生地并非“下班途中”

  禅城区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秦女士原是陶瓷厂窑炉捡砖工,其在职期间日常居住地为第三人厂内宿舍,其日常“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厂内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9月4日,秦女士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其“下班途中”即已终结。虽然原告韦某主张秦女士充值话费后回厂取行李,然后回丈夫或女儿住处符合日常生活所需,但秦女士离开陶瓷厂充值话费的行为属于其“下班途中”终结之后从事的个人活动行为,因此,秦女士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禅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有误,而佛山市人社局随后作出的行政复议,撤销了禅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据此,禅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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