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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具有资质的交通事故评估机构和伤残鉴定机构

2012-12-2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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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交通事故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一站新市南路521号651751122、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黄浦受理点丰记码头街78号63763450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静安受理点安远路9号62276779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

    一、交通事故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一站新市南路521号65175112

    2、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黄浦受理点丰记码头街78号63763450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静安受理点安远路9号62276779

    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卢湾受理点开平路75号63310436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二站徐汇受理点龙吴路2148号54823454

    6、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长宁站北虹路1000弄62909889*815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普陀站大渡河路1122号52818141

    8、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闸北站中兴路1394弄3号3楼56978160

    9、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虹口站华严路111号〖〗55610858

    10、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杨浦站双阳路357号65430723-31728

    1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宝山站同济路651弄11号56114666

    12、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闵行站漕宝路1663号54793943

    1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嘉定站嘉行公路611号59555060

    14、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松江站北松公路7068号67833144

    1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青浦站北青公路8938号59705123

    16、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奉贤站沪杭公路2142号67192521

    1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金山站亭枫公路2466号57344624

    18、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南汇站川南奉公路6116号58002071

    19、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崇明站城桥镇玉环路686号59623895

    20、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道理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站临沂路128号7楼58397082?68681000*88

    21、浦东新区道理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站川沙受理点华夏东路1155号58375621

    22、浦东新区道理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站东明受理点并艾路1799号50783597

    23、浦东新区道理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站金桥受理点川桥路350号58344588

    24、浦东新区道理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站高桥受理点行南路88号50412741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的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1、上海市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光复西路1347号?法医室

    周一至周五?8:15-16:4562440148转290

    2、上海市刑事科学研究所广灵四路8号甲?法医室

    周一至周五?9:00-11:0013:30-16:0065440803转52478

    3、浦东公利医院苗圃路219号三楼

    周一至周四?9:00-11:30?13:30-16:0058858730转5100

    4、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医学院路138号?法医室

    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周六上午须预约64041900转2566?64044561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工作程序

    一、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时,应当出具“上海道路事故物损评估委托书”,承办人应完整填写“委托书”,签上姓名并盖上公章。

    二、受理编号。

    三、勘估定损。

    评估人员到停车点进行勘估,询问车辆自然概况等,检查车辆受损部分,认真填写“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遵循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并以预算修理费为评估依据,配件等价格按当时当地社会平均价或行业指导价计算,工时、单价、管理费按标准及规定计算〈沪价事98第10号〉,随车物品等损失评估按照《上海市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出具“意见书”。

    按照市评估中心下发的统一表式填写,并按审核权限签发“意见书”,一式二份。

    五、交付、告知、收费。

    一份“意见书”交付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告知评估结果并让当事人在“意见书”上签名,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

    六、存档。

    一份“意见书”及收费凭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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