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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事故涉嫌肇事司机自首被拘

2013-11-1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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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4日15时许,在202国道吉林至磐石路段984公里+600米处(磐石境内牟家村附近),发生一起特大恶性交通事故,7人死亡,2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车辆分别是车号为吉BXXXX的绿色佳宝面包车、吉...

  新闻回放:4日15时许,在202国道吉林至磐石路段984公里+600米处(磐石境内牟家村附近),发生一起特大恶性交通事故,7人死亡,2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车辆分别是车号为吉BXXXX的绿色佳宝面包车、吉BXXX7的捷达轿车和吉HAXXXX的克莱斯勒轿车。

  当日,佳宝面包车(车内共载8人)沿202国道行驶,后面的克莱斯勒轿车超车时发现,迎面驶来一辆捷达轿车。“克莱斯勒”猛地向右打方向盘躲避,与面包车尾部相撞后掉进东侧沟内,面包车侧翻,而捷达轿车与侧翻的面包车相撞后,掉进西侧沟内。

  事故发生后,克莱斯勒轿车司机吴晓峰下落不明,专案组控制住与吴同车的吴妻,同时派追捕组展开追捕。当日19时许,吴晓峰到磐石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现已被刑拘,有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目前,7名死者的身份已全部确认。

  吉林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刘培柱听取汇报后指出:要做好责任划分及善后工作,并立即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尽最大努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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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可刑拘吗
致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重伤也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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