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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首起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案引发的思考

2012-12-2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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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7月12日,太原市开化寺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1岁的王女士被撞倒地,并于14日上午不治身亡,肇事者逃逸。而这起看似普通的肇事逃逸案,却有着不寻常的意义--这是太原市首起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9月17日,交警事故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案的详细情况,这起

 

  2009年7月12日,太原市开化寺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1岁的王女士被撞倒地,并于14日上午不治身亡,肇事者逃逸。而这起看似普通的肇事逃逸案,却有着不寻常的意义--这是太原市首起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9月17日,交警事故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案的详细情况,这起案件折射出的对电动车管理缺失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肇事逃逸

  7月12日23时许,太原市民王女士在开化寺街古玩市场前由南向北过马路时,突然被一辆由东向西飞驰而来的电动车撞倒,电动车同时倒地。撞人了!撞人了!路边的行人大声喊道,但车上的两名青年,丝毫没有停留的意思,扶起电动车,返回头向东逃窜。站住!站住在大家的喊声中,两名过路的司机开始追赶逃逸的电动车。

  电动车左转窜入柳巷后,在后追赶的一辆汽车撵上了他们,司机还作出了别车的动作,但考虑到路人和电动车上两名青年的安全,司机的动作不是很大,没有完全别死,两名青年趁势强行超越汽车,消失在夜色中。

  征集线索

  交警事故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警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与此同时,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在现场,民警看到了一摊血迹和一个被撞落的电动车倒车镜。令人遗憾的是,受伤的王女士因­脑损伤于14日上午不治身亡。这使得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成为太原市首起由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

  经过对几十种车型的对比,加上目击证人的讲述,警方最终确定肇事者骑乘的是一辆红色的祥龙电动车。但是由于电动车不需要上牌照,监控录像模糊不清,且目击者没有看清肇事者的相貌等诸多原因,警方的查找工作遇到了巨大的困难。在走访了上百户商家、数百名群众后,警方发出了协查通报,征集有价值的线索。

  宝贵照片

  协查通报带来了意外的效果。数天后,有人与交警部门取得了联系,称他有一张肇事者的照片,但是基本看不清楚。原来,事发当日,这位热心市民正陪同一位香港客人在柳巷购物,客人边走边拍街景,当逃窜的电动车冲到他们面前时,香港客人下意识地按动了快门。看到协查通报后,这位热心市民与已返回香港的客人取得联系,通过电子邮件拿到了照片。

  但是,因为当时光线不好,照片曝光不足,照片上看不清人的面目特征。民警请来技术人员对相片进行了特殊处理,终于看清了逃逸者的相貌。

  有了肇事者的相貌,民警再次印制了带有相片的协查通报,并报送到了太原市所有的派出所和交警队,同时在各街道、社区展开大范围的排查。此外,根据理发师比较在意顾客相貌的特点,民警走访了大大小小上千家理发店、美容院,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没有得到有价值的线索。

  脱缰野马

  谈起电动车的问题,事故大队的民警感触颇多。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共发生150起,造成7人死亡,179人受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了108.33%,死亡人数上升16.67%,受伤人数上升了108.14%。

  那么涉及电动车的事故为何飙升呢?民警总结出三大原因--数量猛增、严重超标、不守规矩。太原市究竟有多少电动车,根本无从查起,但从机动保有量已突破40万的情况看,电动车的保有水平应与之相当,或超过这一水平。

  在电动车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电动车摩托化也越来越普遍。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按照这一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车重应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电动机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但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安装的都是400瓦至600瓦的电机,时速在40公里至50公里的很普遍,有的甚至更高。另外,骑乘这种严重超标的电动车,其实和驾驶轻型摩托车没什么两样,而驾驶者大多没有经过培训,急停猛拐,乱占车道的现象又十分普遍,事故率自然会直线上升。这些都使得电动车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

  法律空白

  那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制住这匹野马呢?交警介绍,《交法》规定:依法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就山西省而言,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哪些非机动车应该登记,尚未明确规定,而对于超标电动车的有关规定更是空白。

  在日常执法中,交警可以依据的标准只有一条,即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否则便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将电动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而严重超标的电动车又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违法行驶的电动车,交警部门只能依照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标准进行管理处罚,缺乏威慑力,这让电动车的管理处在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相关问题

  除了管理问题,超标电动车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发生事故后的赔偿。如果电动车被机动车碰撞,由于有相关的保险,赔偿问题较容易解决。而电动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车,其对于行人和骑车人无疑是强者,一旦造成人员受伤,轻微的还好说,如果造成骨折等比较严重的伤害,上万元的医疗、赔偿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都是很沉重的。在交警日常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就有约一半的电动车主无力赔偿受伤者的损失。而像致死这样的典型案例,按照太原市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需赔偿30万元左右,如果有抚养人和赡养的人则更高。没有保险,骑乘电动车的人几乎不可能支付如此巨大的赔偿。

  另外,超标的电动车究竟该如何界定?其究竟还在不在非机动车的范围内?如果这起案件能最终告破,在对肇事者的追责、量刑上将存在很大争议。

  呼吁立法

  自2002年起,关于电动车的管理问题就争论不休。作为普通百姓越来越重要的交通工具,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禁止其上路行驶是行不通的。一些发达地区立法禁止,就曾激起巨大的争议,更何况是在我们这样的欠发达省份。

  但是,面对电动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车引发的越来越多的事故,有关部门更不能坐视不管,任由其随意发展,必须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定。比如强制安装限速装置,控制电动车的速度。比如实行登记、上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动车被盗频繁问题的同时,也可防止逃逸发生。此外,还可以对驾驶人进行一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驾驶水平和安全意识等。总之一句话,必须要有规矩,才能悬勒住这匹脱缰的野马。[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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