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撞死仇人谎称交通肇事投案被判死刑

2012-12-26 1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为报私仇,唐双有驾车将对方撞死,作案后,又以自己交通肇事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双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万余元。1998年期间,桂林市大河乡人唐双有与

    为报私仇,唐双有驾车将对方撞死,作案后,又以自己交通肇事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双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万余元。

    1998年期间,桂林市大河乡人唐双有与苏某因农村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后两人多次发生打斗。2003年9月12日,唐双有的哥哥唐某为唐双有帮忙持刀追砍苏某,被苏某用木棒打成轻伤。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决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为此,唐双有心怀不满,曾在不同场合扬言要用车撞死苏某。

    2005年10月20日17时左右,唐双有驾驶车牌号为“广西C-A1829”的多功能拖拉机,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至四联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大河村委下梁江村136号门前路段时,唐双有见到前方与自己同向走在公路旁的行人苏某,顿起杀人恶念,开车从后面撞击、碾压苏某,造成被害人苏某当场死亡。唐双有作案后,以自己交通肇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双有目无国法,仅因与他人有纠份和矛盾,而驾驶车辆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双有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双有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后,谎称自己交通肇事而向公安机关投案,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唐双有作虚假供述,无悔罪态度,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800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