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章某从事个体运输,雇李某驾驶货车。2007年9月18日,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丁某(74岁)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丁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章某通过向亲友借款的方式支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尚拖欠4万余元医疗费没有支付。后来,章某因不堪承受巨额医疗费用而萌生杀人念头。2007年11月20日4时许,章某至丁某病房,用棉被盖住丁某头部用力捂蒙,致丁某窒息性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存在筹款支付丁某医疗费的行为,其亲属在案发后与丁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因此,章某尚不须立即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