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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判决打破城乡残疾金赔偿差别

2012-12-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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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与城市居民同等赔偿数额的判决。2004年2月9日,孙良驾驶豫金龙牌大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停在路上的东风大货车追尾相撞,致田萍母子三人受伤。经河南汝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良负该起

 

  5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与城市居民同等赔偿数额的判决。

  2004年2月9日,孙良驾驶豫金龙牌大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停在路上的东风大货车追尾相撞,致田某母子三人受伤。经河南汝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良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东风大货车司机刘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母子三人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经鉴定,田某的伤势并无大碍,但是长子7岁的小亚非在车祸中脾破裂被切除,多处肋骨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伤残;1岁的小儿子右腿被车上暖水瓶装满的开水烫伤,同时造成­底骨折并脑脊液漏,造成右耳神经性耳聋。鉴定时,由于孩子尚小,需继续观察治疗,鉴定机关暂不宜评定伤残等级。

  刘某系大货车的车主,其将该车挂靠于洛阳市某运输公司经营。田某2003年至今一直在洛阳市经商,其子一直随父母在洛阳居住。

  事故发生后,母子三人将两车车主及刘某所挂靠的洛阳市某运输公司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母子3人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9.2万元。

  庭审中,按农村居民还是按城镇居民年均收入计算赔偿数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方认为,原告起诉数额过高,他们的计算方法是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应当按当地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方拿出洛阳市公安局颁发的暂住证,证明自己在洛阳居住2年,应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的2个儿子随父母在洛阳居住已超过两年,如以农民标准来赔偿与其现有身份不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其长子的残疾赔偿金。本次事故不仅给年幼的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侵害,同时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失应适当支持。法院判决,原告长子应获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抚慰金共计4.6万余元;原告次子获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近4000元;被告孙良、刘某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洛阳市某运输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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