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孕妇索要胎儿抚养费被驳回 丈夫车祸身亡

2012-12-26 13: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划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划定,判决驳回代妻对胎儿抚养费的哀求权。庭审中,双方就5个月胎儿能否哀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题目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划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划定,判决驳回代妻对胎儿抚养费的哀求权。

  庭审中,双方就5个月胎儿能否哀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题目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依法律划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需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事故发生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生,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因而,胎儿哀求赔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不合较大,代某家属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尚未出生避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

  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背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胎儿的父亲车祸身亡,肇事车主是否该承担胎儿出生避世后的抚养费?今天,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胎儿抚养费纠纷,一审认定胎儿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依法驳回胎儿母亲对胎儿抚养费的赔偿哀求。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883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